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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東土地公Q版公仔創意設計比賽  
2015屏東土地公Q版公仔創意設計比賽
 
一、 【主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二、 【競賽主題】
土地公庇祐台灣的子民,是台灣人與這塊土地之聯結,超越了宗教及族群之界限,更結合了地方認同及社區意識。請以創新及行銷屏東之精神進行發想與設計,以彰顯屏東地方特色,使土地公成為屏東的象徵符號。

三、 【參加資格】
凡16歲以上喜愛設計創作者,不限經歷、個人或團體,皆可參加。未成年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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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活動期程】

 交件日期:104年8月21日(星期五)止(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 作品評選:由主辦單位聘請專業人士評審。
 獲獎公告:104年9月17日(星期四)前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
 頒獎:104年9月18日(星期五)2015屏東土地公信仰文化學術研討會。

五、 【收件方式】
請將下列文件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屏東文化處」收,請註明「土地公Q版公仔設計比賽」。
1. 報名表
2. 參賽同意書
3. 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4. 設計稿圖檔以光碟燒錄存檔(CMYK全彩、JPG格式、解析度300dpi以上,檔案大小5MB以上),並於光碟封面註明姓名。
5. 作品設計圖說裱板一式5份:作品設計圖說裱板請將土地公Q版公仔平面圖之正反面彩色列印於A4白紙,再貼於200磅以上A3(420mm*297mm)黑色硬紙板(請勿超出範圍、加框或裱褙),並於適當處黏貼創作理念,「Q版公仔設計稿」、「Q版公仔尺寸及規格」與「創作理念」(圖形意義、色彩涵義)500 字以內。」示意圖如下: 
200磅以上A3黑色硬紙板


 缺少任何一份文件或任何一份文件不符合本規定者,皆不符合徵選條件。
 每張圖稿僅呈現一組設計,參賽者可依其所需篇幅及版面,調整裱板投稿數量。
 「Q版公仔設計稿(彩色列印)」、「公仔尺寸及規格」與「創作理念說明」不得書寫、標記、列印任何與參賽者有關之資料。
 作品須考量實作立體公仔與商品化之可能性。設計時須考慮能放大、縮小、應用於各類材質,如文宣印製或衍生製作周邊產品(例如:玩偶、Q 版公仔等)並應適用於平面、立體及電子媒介之傳播和再創作。
六、 【獎勵辦法】
優等|一名|獎金新台幣7萬元整。
佳作|二名|獎金新台幣各1萬元整。
七、 【注意事項】
1. 參賽者保證所填寫或提出之資料為真實且正確,且未冒用或盜用第三人之資料,如主辦單位依參賽者提供之資料無法通知其得獎時,主辦單位概不負責,如因此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它任何第三人,參賽者應負一切相關責任。
2. 參選作品請自行備份,概不退還。因郵寄延誤、遺失、郵資不足、失竊或其他非主辦單位之原因造成參賽作品遺失或損壞,主辦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3. 參賽者應確保其作品為原創,不得抄襲或違反著作權法,且未曾於任何形式之媒體公開發表,否則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由主辦單位追回獎金。
4. 得獎者須依主辦單位要求針對得獎作品進行細部微調,主辦單位擁有修改及決定Q版公仔設計的最終權利。未符合期限或設計內容要求者,主辦單位得另行宣告從缺。
5. 得獎獎金依財政部規定扣稅。
6. 參加徵選之入圍作品,以創作者為著作人,著作人需同意於公布後,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並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權對入圍作品進行修改、研究、攝影、出版、網頁製作、改作、公開展示、授權製作周邊商品以及發行各類型態媒體宣傳等各種權利,入圍者不得提出異議,並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未依上述規定者,取消其得獎資格)。
7. 主辦單位得結合各活動修改或設計系列文宣品、廣告品,並展示於展覽會場、媒體通路、報章雜誌、各相關網站等宣傳管道,另主辦單位基於宣傳活動之需要,得逕行發表參選作品之圖文資料。
8. 投稿作品的著作權受中華民國法律保護。獎金包含著作財產權讓與費,主辦單位擁有著作財產權,並有權無償使用相關創作以應用於事件行銷與相關活動、媒體宣傳或平面出版等,但作品之著作人格權仍屬創作者個人所有。
9. 本活動如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10. 本案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依需要修訂,修正時亦同。詳情請見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首頁>
最新消息http://www.cultural.pthg.gov.tw/

八、 【洽詢方式】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戴秀珊 電話:08-7360330轉2113 電子信箱a001792@oa.pthg.gov.tw
 
 
 
2015屏東土地公Q版公仔創意設計比賽【參賽同意書】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由主辦單位填寫)
2015屏東土地公Q版公仔創意設計比賽【報名表】
姓 名 性 別
身分證字號 生 日
電 話 手 機
地 址
學校系所/任職機關
e-mail
創 作 理 念


本人已閱讀、了解並接受「2015屏東土地公Q版公仔創意設計比賽活動徵選辦法」並保證填寫事項屬實。
參賽者簽章:
年 月 日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欄
法定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立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參加屏東縣政府文化處2015屏東土地公Q版公仔創意設計比賽,爰立書同意如下:
一、 立書人參加比賽視同同意徵選辦法,活動中如有爭議,主辦單位保有徵選辦法最終解釋權。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法律相關規定外,主辦單位保留修改之權利,並得隨時補充修正公告,經公告即生拘束力。
二、 立書人保證為2015屏東土地公Q版公仔創意設計比賽之創作者,對作品有完整、排他之著作權。
三、 參賽作品已遵守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肖像權、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等法律規定。凡使用涉及他人之人物肖像、背景音樂或任何類型之著作、專利、商標、個人資料,應符合合理使用規定。如不符合,應事先取得權利人書面同意。如有侵權爭議,由立書人自行負責。
四、 立書人聲明及保證本著作係原創性著作,若係改作或編輯著作則已獲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同意,絕無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五、 立書人保證參賽作品為原創作品,無抄襲、剽竊、仿冒或其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未以任何方式發表或出版,且於全球範圍內未曾自行或授權他人對參賽作品進行任何形式之使用或開發。如遭檢舉或產生爭議,經查證屬實,得獎者負糾紛排除之責,主辦單位得逕予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若造成主辦單位之損害,得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立書人同意參賽作品(包含經主辦單位要求修改之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永久無償授權主辦單位以任何方式、形式或用途使用。主辦單位(以下均為例示)得使用於主辦單位各項活動之網頁或報章雜誌等媒體,得修改及設計系列文宣品、廣告品,展示於展覽會場、媒體通路等多元宣傳管道,亦得基於活動推廣宣傳之需要,逕行發表參選作品之圖文資料。
七、 立書人除依據徵選辦法獲得相應獎勵外,放棄主張任何權利,並配合主辦單位重製、宣傳、翻譯獲選作品,及進行任何形式之使用、開發、修改、授權、許可或保護等工作,毋須取得立書人同意,亦毋須向立書人支付報酬。
八、 為記錄相關活動,主辦單位得拍攝或請立書人提供相關照片及動態影像。立書人同意無償提供主辦單位使用、編輯、印刷、展示、宣傳或公開上述個人肖像、姓名及聲音等。
九、 立書人保證參賽作品未侵犯任何協力廠商之合法權益,如因立書人之參賽作品侵犯協力廠商合法權益,或因而使主辦單位遭受任何名譽或經濟上之損失,主辦單位有權要求本人採取足夠且適當之措施,以免受上述損失,並同時保留向本人追究及索賠之權利。
十、 個人資料保護:
(一) 主辦單位基於管理、報名管理、活動期間身分確認、活動聯繫、寄送獎品、競賽活動之相關立書人訊息聯繫及相關行政作業之目的,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立書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無法聯繫影響相關權益,立書人必須提供詳實之個人資料。
(二) 立書人對於個人資料,就提供之個人資料有請求主辦單位瀏覽、停止利用、刪除之權利。惟因此致影響參賽或得獎及受領獎項權益者應自負責任。
十一、 立書人經報名參賽,須配合主辦單位進行相關評選、表揚、輔導或媒體報導等工作。
十二、 違反本徵選辦法之處理:
(一) 經報名參賽,須遵守本辦法內各項規定。違反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參賽資格並追回已得之獎金與獎項,且得公告之。若致主辦單位受損害,立書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辦單位同時保留取消本人徵選資格的權利。
十三、 其他事項:
(一) 未經主辦單位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宣傳、轉讓其徵選作品或宣傳其參賽行為。
(二) 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及與本同意書有關之爭議,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並以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本聲明書自聲明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立同意書人:
聯絡電話:
立同意書人簽章: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15屏東土地公Q版公仔創意設計比賽【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本單位(人)參加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下稱主辦單位)2015屏東土地公Q版公仔創意設計比賽活動,所有各項書表、投稿資料及有關權利均歸屬主辦單位所有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且承諾對主辦單位及其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另保證本單位(人)所屬職員於其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當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與其約定以本單位(人)為著作人,並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主辦單位,且承諾對主辦單位及其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單位(人)均無異議亦不得向主辦機關要求其他任何補償。


立 同 意 書 人:
單 位 (人) 名 稱:
負 責 人: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受雇人之著作權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
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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